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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贺天强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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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集

如何在刑事辩护中成功为犯罪嫌疑人争取缓刑——以交通肇事罪为例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缓刑适用条件:《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案件事实

    2016年5252120分许,被告人彭某某驾驶机动车由重庆市渝北区龙溪小学沿金龙路向红石路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金龙路与武陵路交叉路口时,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张某某相撞,造成行人张某某死亡,彭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引发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后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律师分析及辩护意见:

 在本案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彭某某违反交通规则,负事故全部责任,受害人张某某死亡,彭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按照法律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能否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之规定直接影响到被告人是否收监,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家属的谅解对于能否适用缓刑非常关键,因此积极补偿受害人家属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成为争取缓刑的关键因素,肇事者及其辩护人多次与受害人家属沟通,进行协商赔偿,争取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但是未能就补偿金额以及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协商一致。

 鉴于此,争取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已经没有可能,而本案的被告人彭某某不被法院判决宣告适用缓刑的可能也就增大,面临着被判决以后收监执行的风险。司法实践中没有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况下,交通肇事罪判决宣告适用缓刑的可能很小,因此《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如果能够被法院认定,争取缓刑就不存在问题,辩护人从以下方面发表了辩护意见:

    一、本案属于过失犯罪,事故的发生具有诸多的偶然性因素,被告人的主观罪过较轻。

    二、本案中的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三、本案中的被告人是初犯、偶犯,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赔礼道歉等等,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四、本案中的被告人符合依法宣告适用缓刑的条件等等。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规则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拘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彭某某犯罪后自首,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对其适用缓刑。彭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其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律师点评:

 对于彭某某一案能够争取到缓刑还是存在很多因素的,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受害人家属获得保险公司民事赔偿(截止刑事案子开庭时,通过辩护人的努力,受害人家属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审结,判决书生效,保险公司的赔偿实际履行);虽然受害人家属不愿意出具谅解书,但是结合整体案件情况来看,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彭某某判决宣告适用缓刑。

 本案适用的简易程序审理,就本案而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事案件的进展正常情况下会很快,受害人家属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有很大可能晚于刑事案件开庭,基于此,辩护人进行多方面沟通,在刑事案件开庭时民事案子已经开庭审理且判决生效,保险公司赔偿实际履行,这对本案适用缓刑起到了很关键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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